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(受遗赠)不动产,经初步审定,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(受遗赠)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七条、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》有关规定,现予以公告。如有异议,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。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我局将予以登记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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泾川县自然资源局
2020年12月23日